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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大圖

        航空運輸服務協定的修訂

        2020-06-20    1293

        1978年美國和荷蘭簽訂航空運輸協定進行修訂。為公眾和貨主獲得盡可能低的競爭性價格提供機會,增加北大西洋航線上包機運輸服務的機會。

        一、航線。1957年的協議授予了美國指定航空公司從美國任意點,中間經停點不受限制,抵達阿姆斯特丹,以遠點也不受限制,以及從美國任意點前往荷屬加勒比和南美洲殖民地(海外自治省)。授予荷蘭指定航空公司從荷蘭任意點經過英國等前往紐約,上述各航線上的中間點和以遠點的增減不受限制,可以按照每個航班的需要增減。1978年修訂僅減少了美國任意點前往荷屬南美洲殖民地航線中的目的地—帕拉馬里博(南美洲國家蘇里南的首都,蘇里南于1975年獨立)。對荷蘭指定航空公司的航權做了較大修訂,美國境內的點,除紐約外增加了芝加哥、洛杉磯和任意選定的一個點,以及經停蒙特利爾前往休斯敦。同時,授予荷蘭指定空運公司全貨運服務可以經過蒙特利爾前往紐約,但不能提供回程服務。授予荷蘭指定空運公司可以經停蒙特利爾,前往上述任意選定的點,然后延伸至墨西哥城,但在上述外國點和美國點之間不能承攬商業運輸。

        二、航空公司指定。明確了雙方指定的航運公司數量和類型都沒有限制。其實雙方在1957年的協議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各方可以指定的航空公司數量。但對于航空公司指定的標準—多數實際控制權,沒有做變動。

        三、運力。1957年協議的運力規定類似百慕大I協定,取消了原來類似百慕大I下的運力提供原則,而且更換機型和變化飛機數量不受限制。

        四、運價。1957年協議中需要雙方航空當局的批準,應提前30天向雙方航當局申報。類似百慕大I協定中的規定。1978年協議規定,只要航空公司的定價不是掠奪性和歧視性的壟斷定價,雙方航空當局鼓勵航空公司根據商業因素制定各自價格,除非出現掠奪性和歧視性定價,為了保護消費者不受壟斷之害和保護航空公司不受政府支持或者補貼下的人為低價競爭,航空當局不進行價格干預。各締約方可以要求航空公司申報價格,如果一方對有關的價格存在不滿,應在接到價格申報的30天內通知另一締約方,并進行磋商。

        五、包機運輸。1957年的協議不涉及包機運輸。1978年協議規定雙方指定航空公司的包機運輸在兩國內的點不受限制,可以直接在兩國之間飛行,也可以經停其他國家,以及服務以遠點。但是不可運營始發地位于兩國之外的包機運輸和第7業務權的包機運輸。4.2.2.21992年美國一荷蘭協議這是公認的第一份“天空開放”協定。本部分將只列出與1978年協議不同.

                                                                                                                                            

        (1)航線。擴大了對荷蘭航空公司的第5航權和美國國內可以經營的點。荷蘭指定的航空公司可以任意選擇中間點和以遠點,美國境內的點也不受限制。可以單向,也可以雙向運營,還可以合并航班號。中間點和以遠點可以互換。可以減少經停的點;可以在任意點將旅客或者貨物轉至其他的航空器。可以通過本國領土進行第6航權運營,不用更換飛機和航班號。

        (2)航空公司指定。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可以指定其愿意指定的數量,即不限制航空公司指定的數量。但仍然維持了多數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的指定標準。

        (3)從事商務活動。一方航空公司可以在另一締約方內設立辦事處從事銷售和營銷活動,并能雇傭本國人員在另一締約方境內從事管理、銷售、技術和運營等專業工作。空運公司可以在另一締約方境內用當地貨幣進行購買支付,包括購買航空燃油。對于與國內貨運相關的地面運輸,包括與第三國的地面運輸,不應進.

        (4)包機運輸。執行包機服務的空運公司可以選擇受本國或者對方國家有關包機運輸的法規管轄,如果兩國的法規有差異,應依照對包機限制最小的執行。1992年的美國一荷蘭協議一方面擴大了航權安排,增加了運營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增加了從事商務活動,特別是地面服務、地面運輸的規定,還對航空公司之間的合作進行規范,比如允許代碼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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