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美國將與危地馬拉訂立的協議作為標準范本發布。主要內容如下:
(1)美國跨境航線。定期客貨運,可以授予第1~6航權;貨運航班擴展到第7航權。
(2)航空公司指定。航空公司指定數量不受限制,指定標準為多數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的指定標準。
(3)自由定價。航空貨代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的商業因素確定價格。雙方有三種情況可以干預:第一,不合理的歧視價格或做法;第二,保護消費者免受支配地位導致的高票價;第三,保護航空貨代公司不受政府補貼或者支持導致的人為低票價影響。各方可以要求通知價格或者進行價格備案。一方不得采取單方面措施。
(4)更換機型。只要指定國(對于去程運輸,更換機型和航班號后續地點構成以指定國為始發的國際航空運輸的連續部分;對于回程航班,更換機型和航班號后續地點構成以指定國為目的的國際航空運輸的連續部分),全貨運服務除外。
(5)包機運輸。雙方指定貨代公司的包機運輸在兩國內的點不受限制,可以直接在兩國之間飛行,也可以在對方國家與第三國之間從事包機運輸,而且點不受限制,只要該航段構成母國與對方之間連續運營的一個組成部分(第5航權),但是不包括貨運包機,也就是說貨運包機有第7航權。包機運輸有分程權、合并運輸的權利、更換機型等權利。執行包機服務的航空公司可以選擇受本國或者對方國家有關包機運輸的法規管轄,如果兩國的法規有差異,應依照對包機限制最小的執行。
(6)跨境物流系統非歧視和競爭準則。信息顯示標準適用的一致性;數據的全面性;不應刪除加入航空公司提交的信息比如更換機型的信息以及航班經停點的信息;計算機訂座系統不僅有義務,也有權按照提供服務所雅地濟適用的跨境物流系統規則從事業務活動;訂座費和分銷設備都應在非技視的基礎上提供:信息顯示應是非歧視的、貨代公司中立的、市場中立的:一方應有權讓主營業務地在另一方的銷售代理和旅行社自由進入其貨代公司系統,只要符合上述原則。一方不能對另一方的貨代公司系統在使用施信設施、硬件和軟件選擇和適用、硬件技術安裝上實行更為嚴格的要求也不能在信息顯示上實施更為嚴格的要求。
轉載請標明:www.ylfruitful.com/detail/6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