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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可以選擇自己也可以與其他服務提供商合作從事上述陸地和水上運輸服務。
運價。 自由定價,既不需要批準,也不需要備案。美國航空公司在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航段定價應符合歐盟理事會(EEC)2409/92法令規定的“只有共同航空公司有權引入新產品或者在與現有產品相同的產品上使用更低的價格”。因而,各方航空公司應向當局提供現有運價、歷史運價和擬議中的運價信息。政府補貼和支持。如果一方認為另一方政府對航空公司的補貼和支持對本方航空公司的公平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可以向對方通報,并要求聯合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提出的關切加以研究并采取適當的回應措施。
環境保護。在制定國際航空運輸政策時應謹慎平衡保護環境措施的成本和收益,一方考慮擬議中的環境措施時,應評估對行使航權可能的不利影響。如果實施這些措施,應采取適當辦法消除不利影響。在制定環境措施時,國際民航組織在《芝加哥公約》附件所列明的航空環境標準應得到遵守,除了已經備案的差異外。
消費者保護。強調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聯合委員會舉行會議討論重大的消費者保護事項。計算機的訂座系統。在對方境內經營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提供商,只要道守了對方相關的規制措施,就應有權自由地向對方境內的旅行社和銷售代理提供旅行產品的分銷。各方不得向對方的計算機訂座系統的顯示、運營、銷售和所有權等施加比對本國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更為嚴格的規制措施。
聯合委員會。各方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磋商有關協議的情況,并審查執行情況。一方可以要求聯合委員會就有關協議的解釋問題召開會議,也可以涉及一方拒接履行協議和協議實施對競爭影響的事項。聯合委員會在第一次年度會議上應審查協議總體實施情況,包括航權行使對航空排放的影響、對航權行使的限制、安保措施的影響、競爭環境的影響,還包括計算機訂座系統以及社會影響。聯合委員會應一致同意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