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美歐達成了“開放航空區”第二階段初步協議,并于2010年6月24日開始臨時適用。與第一階段協議相比,比較大的修訂包括:環境事務。與第一階段協議相比,做了較大的改動。明確強調一方采取的環境措施的范圍包括國家層面和區域層面以及地方層面。增加了在飛機起降架次超過5萬架次的機場實施新的噪聲運營限制措施的規定:在決策過程中,主管當局應讓利益方有機會表達其意見;在新的噪聲運營限制實施之前最少150天應通告另一方。
在收到另一方的要求后,實施新的噪聲運營限制一方應向對方提交一個書面報告說明實施運營限制的原因、為該機場確定的環境目標、為達該目標已考慮的措施,不同措施的成本效益評估;運營限制應是非歧視、不應超過達到環境保護目標的限度、非任意性的。各方應促進信息交換和專家層面的定期互訪,以促進合作,確保有關處理國際航空環境影響及其緩解方案的法規政策一致,
包括環境友好的航空技術研發;有關航空排放影響的科學認識;減少航空公司環境影響的空管創新;航空可替代燃油的研發;
交換在國際場合處理航空環境影響的有關問題以及方案的意見,在可能的情況下,協調立場。聯合委員會應在專家協助下就解決有關各方航空運輸市場化措施之間的重疊性和一致性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避免措施、成本的雙重性,降低航空公司承擔的管理成本。這些建議的實施需要各方內部的批準,最為具體的就是提出了確保各自排放交易體系的一致性和避免雙重監管。聯合委員會合作領域的修訂。聯合委員會應在如下領域開展合作:協議未來發展的可能領域,
包括協議修改建議;協議實施的社會影響,并做出適當的回應;維護有關政府補貼和支持的問題清單;就有關成員國之間的燃油稅問題,在一致同意基礎上做出決定;應一方的要求,做出相互認可規制決定的安排;促進各自空管系統開放中的合作,提高兼容性和互通性;促進航空安全的聯合項目建議的制定;促進航空安保領域的持續合作;考慮各方在便利化方面的法規和做法是否可能影響航權的利用;促進專家層面的立法交流;增進在國際組織內以及與第三國討論航空事項進行協商,以決定是否采納聯合行動;在一致同意基礎上,決定FCAA的新增締約方是否被視為歐盟成員國,以及是否適用于本協議。協議的進一步擴展。繼續減少市場準入的障礙,以便最大化消費者、航空公司、勞工和社區的利益,包括增加航空公司進入全球資本市場的機會,聯合委員會應每年審查協議執行情況,包括立法修訂情況。
一且美國的法規允許歐盟成員國及其國民多數擁有和實際控制其航空公司,歐盟也將允許美國及其國民多數擁有和實際控制其航空公司。取消多數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限制。經聯合委員會一致同意書面認可一方的立法允許另一方多數擁有和實際控制其航空公司,取消對美國航空公司貨運第7業務權的限制;美國航空公司應有權在歐盟及其成員國和另外5個國家內的點之間運營定期客貨混運服務,而不用必須有服務美國的點。
協議訂立后一年內,聯合委員會有權修訂名單或者增加國家數量。歐盟航空公司應有權在美國和另外5個國家的點之間運營定期客貨混運服務,而不用必須有服務歐盟的點——有限的客運第7業務權。聯合委員會有權修訂上述的名單或者增加國家數量。與科學界合作更好地了解和定量分析航空對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