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不允許基于國籍的歧視,允許歐盟和瑞士的國民在其領土內擁有自由開辦權,包括建立代表處、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依照歐盟或瑞士法律設立的企業,只要在歐盟或瑞士有注冊辦公室、中央管理結構或者主營業務地,就應視同歐盟或瑞士的國民。 禁止企業之間訂立協議或者共謀限制或者減少:直接或者間接固 定價格,限制生產、市場、技術發展和投資,瓜分市場或者原料供給,相同交易 針對不同對手設置不同的條件,搭售。
通過限制生產、市場和技術發展歧視消費者,相同交易針對不同對手設置不同的條件,搭售。 對政府資助進行了規范。允許促進落后地區或者失業率高地區的資助、允許 促進有共同利益的重大項目實施或者彌補經濟波動的資助、促進特定經濟區域的 經濟活動的資助而又不對貿易條件產生負面影響。
航權:①共同體空運貨運代理公司和瑞士空運貨運代理公司可以在瑞士和歐盟之間的任意 兩點飛行(第3、第4航權);②協議生效后的兩年,瑞士空運貨運代理公司可以獲得歐 盟境內不同成員國任意兩點之間的航權(類似于第5航權);③雙方在協議生效 后的五年,磋商是否可以將航權擴展到瑞士境內任意兩點之間和歐盟境內任意兩 點之間(國內航權);④與現有雙邊協議的關系(瑞士與歐盟成員國)。現有雙邊 協議中的航權規定被本航權規定取代,但是來源于現有雙邊協議的航權,又沒有 被本協議涵蓋的,仍然有效,只要不存在國籍歧視和競爭扭曲。
成立聯合委員會:由雙方代表組成“歐盟/瑞士空運貨運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聯合委員會),負責協議的管理和確保正確實施。可以提出與協議相關的建議和做出決定,決定對締約方有約束力,聯合委員會的決定應由締約方實施。聯合委員會應在相互同意原則下行動。為確保聯合委員會的工作,締約方應交換信息, 并與聯合委員會溝通磋商。聯合委員會制定程序性的規則,包括召開會議程序、 指定委員會主席和職權范圍。(4)歐盟法律的適應。除了上述規定外,歐盟下列法律適應于協議雙方: 歐盟單一空運貨運代理運輸市場第三階段自由化政策;競爭政策;技術協調;空運貨運代理安全;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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