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1月提出FBA物流的貨運政策后,加拿大已經向占加拿大國際航空運輸量91%的國家提出了訂立貨物運輸協定的建議。截至2012年12月,加拿大已經與44個國家簽訂了貨物運輸協定,涵蓋了加拿大億城達國際航空運輸量的72%。只有3%的國際航空運輸量仍然受到嚴格的雙邊協定限制。與加拿大訂立亞馬遜FBA物流協定的國家:愛爾蘭、冰島、新西蘭、巴巴多斯、多米尼加共和國、哥斯達黎加、韓國、薩爾瓦多、瑞士、牙買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巴西、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荷屬圣馬丁。與歐盟28國訂立了全面FBA物流性質協議。這里以加拿大一歐盟2009年12月18日訂立的貨物運輸協議為例說明加拿大的“天空開放”協議情況。
(1)FBA物流。雙方均有不受限制的第5FBA物流(包括以遠點、中間點)、第6航權和連續的國內FBA物流。各方億城達貨代公司可以雙向或者單向運營、可以合并航班號、可以減少經停點、可以在任意點更換機型、可以在經停點上下旅客和FBA貨物(包括在一方國內的兩點之間)、可以在各方內或者以外的點享有分程權、在中間點和對方境內點運送過站旅客和貨物、通過代碼共享提供服務。
(2)貨代公司指定。雙方可以指定任意數量的貨運代理公司。指定標準方面,加拿大可以指定由任意一方國民所實際控制的貨代公司,只要主營業務地在加拿大;歐盟FBA物流可以指定的貨代公司可以由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或者瑞士的國民所實際控制,需要獲得“共同貨代公司”運營證,主營業務地在一個成員國的。
(3)運價。由貨代公司自由確定,不需要申報,不能對運價進行單方面干預,雙方可以就價格的公平、合理以及歧視等問題進行磋商。
(4)運力。貨代公司自由決定運力,不能單方面干預。貨代公司基于FBA物流市場的億城達商業考量確定航空運輸服務的頻率和運力,除了依照統一的條件,出于技術、運營和環境保護原因外,各方不得單方面限制運輸量和服務的頻率、機型,也不應要求提交包機飛行的計劃或者運營計劃。
(5)投資條款。允許本方國民投資對方的貨代公司。在互惠的基礎上,允許對方的國民擁有本國的貨代公司,但是應依照加拿大法律中有關外國投資加拿大貨代公司的規定。加拿大貨代公司應滿足多數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的要求;歐盟成員國貨代公司應由成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或者瑞士的國民擁有多數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投資政策與FBA物流掛鉤。當各方FBA貨運物流允許對方獲得本方貨代公司25%的投票權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利:客貨混運和全貨運服務方面,雙方貨代公司可以在雙方的任一點之間飛行(不受限制的第3、第4FBA物流),以及不受限制的第6FBA物流;全貨運航空運輸可以有第7FBA物流;雙方客貨混運和全貨運可以享有有限的第5FBA物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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