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各方允許對方獲得本方航空公司49%的投票權時,可以增加行使下列的權利:客貨混運航空服務方面,各方航空公司可以有第5航權任意的中間點,加拿大航空公司還可以有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任意兩點(包括歐盟成員國與摩洛哥、瑞土、歐洲經濟區、“歐洲共同航空區”其他成員國之間),只要加拿大航空公司有一點在加拿大,歐盟航空公司有一點在任一成員國內;全貨運航空運輸服務可以有第7航權。當各方允許對方國民在本國建立航空公司從事國內和國際航空運輸服務時,可以增加下列權利:客貨混運服務的第5航權可以有任意的以遠點,而且沒有頻率限制。各方允許對方國民在完全擁有本方航空公司時,指定航空公司可以享有規定的所有航權,有關對航權的限制完全取消。
數據統計: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依照國內法規所需要的統計數據。如果一方需要相關數據對航空運輸服務進行評估,而這些數據又是可獲得的,另一方也可以提供。雙方應在聯合委員會的框架下進行合作促進統計數據的交換。
消費者利益條款,鑒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性,各方應要求航空公司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在涉及如下(不限于)事項時采取合理和相稱的措施:要求保障預付給航空公司的資金安全、拒絕登機補償措施、旅客退票款、披露實際運營航空器的航空公司身份、披露航空公司自身的財務狀況(FinancialFitness)、旅客傷害責任保險和設置無障礙措施。雙方在聯合委員會框架下就消費者利益保護進行合作,交流相關的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計劃措施。
商務活動。涉及代碼共享、地面服務、聯運服務、特許和貼牌等,具體內容與“歐洲共同航空區”類似。
設立聯合委員會。委員會將明確涉及協議的有關部門,并促進它們之間的協調。聯合委員會可以就有送協設文本的釋義和適用召開咨詢性質的會議,聯合委員會應促進雙方的合作。并就有關協議實施的情況進行磁商,包括就影響本協議航空運輸服務的市場條件進行重議,交換包括國內影響本協議的政策法規信息,考慮協議可能進二步加議完善改進的地方,討論有關投資、所有權和控制權議題。委員會建立專家工作機制和議事規則。聯合委員會的所有決定應一致同意。
環境保護。加入這個條款并不影響雙方在國際法和國際公約下的權利和義務。各方在各自主權范圍內應有權采取適當措施應對航空運輸對環境的影響,這些措施應是非歧視性的。雙方也認識到應平衡保護環境措施的成本和設益:制定環境措施時,應評估對行使協議規定權利的負面影響。如果采納這些霜施,應采取適當辦法消除負面影響。雙方也認同環境問題在多邊框架下商討的重要性。如果環境措施作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形式,形成航空環境標準,除各方提交的差異外,各方應遵循這個航空環境標準。各方應就環境問題,包括擬議中將對國際航空運輸服務造成重大影響的措施進行磋商,以最大限度取得措施的相容。磁商應在提出請求后的30天開始或者在相互同意的時間進行。
勞工事務。協議對勞工、就業和工作條件具有重要的影響,雙方應通過聯合委員會來討論勞工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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