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的一篇工作論文中除了引用上述wTo對雙邊自由化評價方法和結果外,還構建了一個因子分析指數。該方法與一股因子分析方法類似,包括四個步驟:第一步,根據WTO確定的量化雙邊自由化的7個要素(航權、運力、運價、航空公司指定標準、航空公司指定數量、統計數據交換和商業合作),每個要素做標準化處理,取值在0-1。第二步,提取因子。第三步,因子旋轉。第四步,計算構建自由化指數的權重。
此后,仍然沿用這一方法。在研究尼日利亞ASAs自由化影響研究中采用了WTO的指標法。他們稍微修改了WTO的指標法,刪除了統計這個指標,將合作安排修改為商業安排。對航空公司指定標準和商業安排(原合作安排)指標的評分做了調整。當對尼日利亞的“天空開放”協定評分時,商業安排被認為不需要,評分為零。然而在WTO的指標法中,合作安排是指是否允許指定航空公司與對方或者第三方航空公司進行包銷、代碼共享或者濕租等方式的合作,而這些合作安排在美國2012年版的“天空開放”協定模板中是允許的。(2015)采用WTO指標法評估了2011年的南非ASAs開放程度,進而分析對非洲范圍內旅客流向的影響。但沒有說明ASAs的后續修訂是否包括在定量評估范圍內。還有一些關于航空運輸政策的研究沒有對ASAs進行定量評估。
(2015)從航空政治角度研究航空運輸自由化。考察了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經濟規模、國土面積、人口規模對航空運輸體制的影響,但沒有具體量化航空運輸自由化。而Lei等(2016)在研究中美2004年和2007年對中美雙邊航空運輸協定修訂的影響時并沒有采用量化方式衡量兩次修訂的自由化程度。到目前為止,對雙邊航空運輸協定自由化進行量化評價的研究不多,更不要說包括所有后續修訂的較長時間序列的自由化程度評估。WTo(2006)對某一特定年份180多個國家ASAs的量化評估研究具有開拓意義,隨后不多的研究也建立在WTO的研究基礎之上。
在2006年的量化評估后,WTO在2013年采用2011版的WASA數據庫對評估做了更新,但ASAs以及后續修訂的完整性并未得到改善。中國到2011年底訂立了114個協定,但在WASA數據庫中僅有94份,中日雙邊ASA仍然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