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4月20日,中日兩國政府首次正式建立了中日兩國的跨境空運物流關系。同時不斷擴大對代號共享和濕租條款等內容的應用范圍。與中美跨境空運物流關系近年來的發展不同,日方在中日跨境空運物流關系的協商過程中并未將談判重點放在“天空開放”上,而是不斷尋求擴大雙邊航空運輸關系中的通航點、客貨運力增加、指定承運人和代號共享安排等方面。
2012年,兩國對跨境空運物流協定進行了最新的一次修訂,增加了指定承運人的數量,將雙方的通航點分別增加到25個,中國取消了對北京和上海以外其他23個點的運力限制、日方取消了對東京以外其他24個點的運力限制。目前中日雙邊協定仍然限制嚴格,自由化程度評分低于平均分。傳統市場準人中的通航點仍然受到限制,部分允許第5航權的行使,運力和運價也仍然沒有完全取消限制,航空公司指定標準也維持傳統的限制要求,1994年10月31日,中韓兩國政府正式建立了中韓兩國的跨境空運物流關系。
截至2016年6月,雙方對協定的內容進行了修訂超過10次,以滿足中韓之間日益增長的經貿聯系和人員往來的需要。由于韓國與美國已經在1998年達成了“天空開放”協議,因而,韓國更多地考慮是如何利用這一有利地位,擴大其國際航空運輸市場業務中在中國的通航點,一方面,滿足對華經濟投資活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有利于其在東北亞國際樞組的競爭中獲得優勢。隨著中韓經貿聯系的日益密切,韓國企業在擴大針對中國東北地區和山東半島的貿易與投資規模的同時,也加大對中國其他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貿易和投資規模,尤其是加大了對以上海為核心的長江三角洲地區的貿易和投資力度。與韓國企業對華經濟交往關系的這一變化趨勢相一致,可以看出韓方在跨境空運物流協定的修訂過程中更多的是強調增加上述地區的通航點和運力規模。
因而中韓跨境空運物流關系中一個明顯的特點是雙邊通航點較多,跨境空運物流運力增長迅速。2006年,中韓修訂跨境空運物流協定,允許雙方航空公司自行確定在中國山東與韓國通航點之間的運力。中韓跨境空運物流協定中,近年除了通過修訂增加運力供給和增加通航點外,其他方面沒有進行重大修訂放松限制,與中日跨境空運物流協定類似,開放程度低于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