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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大圖

          港口管理改革下放權力

          2020-10-13    1285

          面對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問題,提出了新的設想和要求,并確定上海、大連兩港權力下放給上海港帶來明顯的效果。上海市政府更加重視和支持港口工作,專門制定了市長港口辦公會議制度,定期到港口現場聽取匯報,解決生產經營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并在制定港口地方立法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

          上海市政府批準頒布了《上海港口管理暫行辦法》等一批法規,編制了上海港總體布局規劃,使港政管理和行業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港的軌道。在天津港改革成功之后,交通部逐漸在全國沿海港口推廣改革,大連港和上海港作為第一批在1986年進行;1987年1月,第二批下放的港口有黃埔港、南通港、連云港、煙臺港和青島港;第三批下放的港口石白港、營口港、汕頭港、海南港、湛江港和寧波港于1987年12月進行。

          至此,以簡政放權為目標的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的交通部管理權力收縮,保留三個主要權限:第一,港口規劃、年吞吐計劃和限額以上基建項目的審批;第二,搞好港口運輸的“兩級平衡,集中管理”和調度指揮;第三,統一制定港口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交通部在放權的同時也逐漸建立起行業宏觀管理的新體系。

          這一輪港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同時改變了航管港的傳統,中國航管港的格局是從1954年后形成的,港口下放地方后,不再受航運部門的管轄,反而地方港務局權限擴大逐漸把地方的航運管理納人其范圍,形成港管航的新格局。因此,港政的改革必然帶動航政的改革,航政也跟隨港政的下放而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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