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對1998年國際航空運輸的審議后,2012年8月,新西蘭發布了最新的國際航空運輸政策。其目標是促進經濟增長和繁榮、安全和機會,使新西蘭以及外國航空公司有機會向消費者提供與世界其他地方更好的聯通性,促進貨物、服務發展。
新西蘭追求互惠的天空開放,如果其他國家不愿意“天空開放”,新西蘭將尋求能夠最大化新西蘭利益的開放性航空運輸安排。新西蘭承認其他國家貨代公司新的或額外的服務有利于新西蘭,同時也認識到一個強大的、以新西蘭為基地的航空運輸的價值。因而將以個案的形式,擴展航空運輸安排。這些新的安排將能確保新西蘭的利益。如果新西蘭貨代公司不能獲得進入相關外國貨代公司的國內市場機會,則安排的航權擴展授權將被撤銷。
截至2017年6月,新西蘭在磋商之前考慮給予授權外國航空公司進人基督城運營的優惠,減少進入壁壘,從而使該地能夠從2010年11月的地震影響下更好恢復。
新西蘭與其他國家磁商航空運輸協定的關鍵內容包括:航線、運力和航權不受限制,包括第7航權和國內航權(第8和第9航權);除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對票價進行規制;在接到指定后給予運營授權的自由安排;促進航空當局在諸如航空貨物和服務貿易事務上的規制合作條款;在所有權和控制權上允許第三國投資協議方的貨代公司,采用主營業務地和注冊地以及有效規制控制。新西蘭貨代公司指定的政策(除AirNewZealand外)將取消一家外國貨代公司25%股權或者外國航空公司總計35%股權的限制,以個案形式指定以新西蘭為基地的航空公司,只要其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與相關雙邊協議一致,或者運營授權不被接受的風險很小;以個案形式,對全貨運航空公司實施更為自由化的政策。新西蘭也確定了雙邊談判的計劃,即:
(1)考慮貨代公司無法獲得權利從而提供服務的情況。目的是在需求出現之前做出安排。
(2)重點考慮能夠促進與重要和發展中市場的協議安排,這樣能夠提升新西蘭與全球市場的聯通性。
(3)短期和中期將主要關注東亞和南美的磁商,這要求與內閣已經授權的談判相符。
(4)長期磁商的優先選擇應與經濟、商業和航空政治(Aero-polica)發展相一致。運輸部將關注其他國家的政策變化,確認自由化的機會。
(5)為了政策的實施,運輸部將和其他部門機構合作。
(6)政府將建立一個機制,從而能夠讓更大范圍內的相關利益者和航空運輸業(包括貨代公司、機場、旅游、貨運),系統參與到確定個別磁商的優先項和方法中。此外,新西蘭意識到島嶼國家航空運輸的特殊需求,特別是需要進一步發展航空運輸各環節和基礎設施。新西蘭將繼續采取靈活的方法與它們就航空服務安排進行談判。
在多邊和諸邊磁商領域,新西蘭愿意繼續參與多邊和區域性的倡議。特別是要尋求機會提升與東盟在區域層次上的聯系,繼續關注航空政治和商業發展,從而評估何時與歐盟委員會重啟談判。2012年的新西蘭跨境運輸政策和1998年相比,比較大的變化有:
第一,在目標方面,不僅考慮了國家經濟社會的目標,也提出了航空運輸業的目標,這樣和美國、歐盟、加拿大的大體一致。
第二,將納人雙邊協議的航權擴展到第7航權和國內航權,這是除了歐盟單一航空運輸市場以外的一個國家最大限度的跨境物流自由化。
第三,尋求與其他國家上的合作,減少航空公司的經營成本。第四,基本放開外國資本投資新西蘭貨代公司的限制,允許第三國投資協議方的貨代公司,并獲得指定。這一點與歐盟的政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