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法院2002年對部分成員國與美國“天空開放”協議違反歐盟法律的裁決開啟了歐盟統一對外國際航空運輸政策的新紀元。2004年歐盟委員會在其“與鄰國的共同航空運輸政策”中首次提出了將“歐洲共同航空區”(ECAA)下的“單一航空運輸市場”進一步擴展到更大范圍,建立“共同航空區”(CommonAviationArea)。2005年,歐盟委員會在向理事會提出的制定共同體對外航空政策議程的建議(COM(2005)79final)中就歐盟與第三國訂立全面的雄心勃勃的雙邊航空運輸協議時,正式提出了與歐盟鄰國創立“共同航空區”的倡議和設想。
目標是在2010年建立“共同航空區”,“共同航空區”成員要有相同市場的運營規則,這些運營規則不僅適用于經濟領域,也涉及空管、安全和安保。歐盟在處理與鄰國的航空運輸關系時,從如下三個層面考慮不同的方式。第一是經濟原因,這些國家與歐盟的市場有緊密聯系,航空運輸市場的融合是自然的;第二是航空政策原因,即為了提高運營的效率,增加安保和安全性;第三是航空運輸部門對歐盟睦鄰政策的貢獻。由于歐盟鄰國的多樣性,歐盟分三種情況處理“共同航空區”的建設。第一類是參與航空運輸領域泛歐合作計劃的國家,這些國家正在或者可能談判加入歐盟的單一航空運輸市場。作為加入歐盟前奏,通過在上游采取行動將促使這些國家進行必要的經濟和管理變革。這類國家構成了歐洲共同航空區(ECAA);主要包括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和西爾干地區國家。第二類是地中海沿岸國家,作為巴塞羅那進程①的一部分,歐盟已經和這些國家建立緊密的聯系。歐盟委員會與這些國家訂立“歐盟一地中海”航空運輸協議,從而開放市場、建立公平的市場影爭環境、提升安全和安保水平、改善環境。第三類是其他的鄰國。
不僅包括俄要斯,也包括烏克蘭、摩爾多瓦、白俄羅斯、格魯吉亞、亞美尼亞遠些位于歐洲的蘇聯加盟共和國因面“共同航空區”是著眼于通過歐盟與鄰國逐步開放市場,在這個過程料新進式地實施歐盟航空運輸政策,最終本質上達到規制趨同,為航空公司提供更業的機會,為消費者提供理為廣泛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