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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大圖

        歐盟航空運輸

        2020-07-01    1282

        市場開放和規制施同是同步進行的,以便促進公平競爭,實施共同的更高的安全、安保、環境和其他標準。“歐洲共同航空區”的提出甚至早于歐洲法院的裁決。

        1996年10月3日,歐盟理事會就授權歐盟委員會與保加利亞、愛沙尼亞、如牙利、拉脫維亞、立陶癥、波絲、羅馬尼亞、斯洛伐克、航空運輸市場的準入進行談判。后來范圍擴大到塞浦路斯、挪威、冰島,目的就是要建立“歐洲共同航空區歐洲法院在2002年4月18日給出了意見,認為本質上協議中提議的法律監督體制與歐盟條約是相容的。但是,此時歐盟與這些國家的擴大談判已經基本結束,上述國家中的10個(除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挪威和冰島)已經簽署了“雅典入盟條約”(公開簽署是在2003年4月16日),從而使得歐盟委員會的任務已經過時。“歐洲共同航空區”的進程暫時擱置。2004年12月,歐盟部長理事會授權歐盟委員會與九個東南歐合作伙伴(阿爾巴尼亞、波黑、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羅馬尼亞、開始磋商“歐洲共同航空區”,目標是將歐盟在東南歐的鄰國融人歐盟的內部航空運輸市場。



        談判于2005年3月31日開始,協議于2005年12月達成,到2010年“歐洲共同航空區”正式建立。2012年6月26日,摩爾多瓦加入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進一步的談判還包括瑞士、土耳其和其余歐洲航空安全組織(EUROCONTROL)的成員。類似還有歐盟與地中海國家的協議。

        “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的主要內容有:(1)開辦權。不應限制歐盟成員國國民或者“歐洲共同航空區”伙伴國的國民在任一方的領土內開辦航空運輸企業。依照所在國家的法律,自由開辦權包括個人獨資、設立和管理企業,包括公司或者商號。這也適用于代表處、分子公司的情況。對于這些自由開辦的公司企業,只要主營業務地在“歐洲共同航空區”,就應取得與歐盟成員國或者“歐洲共同航空區”伙伴國的國民一樣的自然人地位。(2)將歐盟單一天空擴展到“歐洲共同航空區”,以提升安全標準和空管效率,最大限度增加容量和盡量減少航班延誤。(3)競爭政策。用附件3對普遍適用的競爭行為進行了規范,涉及政府壟斷、政府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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