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歐盟與約且簽署了歐盟一地中海空運運輸協議。2013年 1月10日第一次聯合委員會召開。協議開放了各自的航空運輸市場,將約旦融 入到“共同航空區”。約旦將把其立法與歐盟協調,并在跨境空運的安全、安保、 環境、空管、競爭和社會事務方面實施歐盟的立法規定。
協議使得歐盟的航空公司和約旦的航空空運公司可以在雙方之間任意點之間飛行, 并可以在對方設立分公司,取消了價格、航線和運力的限制。具體內容主要有:
(1)航權。約旦的航空公司有權在歐盟一成員國內部兩點之間運送(國內航權),歐盟航空公司也可以在約旦境內任意兩點運送和上 下旅客和貨物。歐盟航空公司可以經停一個或者以上的歐洲地中海國家、ECAA 國家以及冰島、挪威、瑞士等,前往約旦的一個或者以上的點約旦航空公司可以經停一個或者以上的歐洲地中海國家、ECAA國家以 及冰島、挪威、瑞士等,前往歐盟的一個或者以上的點(第5航權、第8航權)。 上述航權的始發點或者目的地點應在歐盟或者約旦。任意一方航空公司可以雙向或者單向運營,合并航班號,任意組合中間點與 締約方境內的點,減少中間點,可在任意點在不同航空器之間中轉旅客,在任意 點具有分程權,通過對方境內運送過站旅客,不考慮始發地的合并運輸。 各方航空公司可以與第三方航空公司在本協議規定的航線之外進行代碼共 享,只要不涉及第5航權。
(2)航空公司指定。航空公司指定標準為在指定方有主營業務地
(3)投資政策。約旦應允許歐盟國民多數擁有和實際控制約且的航空公司, 在聯合委員會確認的情況下(依21條(10)),應有互惠安排。
(4)從事商務活動。內容和ECAA協議基本一致。增加了有關航班時刻分配 的內容。締約方境內機場的航班時刻分配應獨立、透明非歧視進行,應平等對待 所有航空公司。一方可以要求聯合委員會開會討論有關航班時刻分配的問題。
(5)價格。自由確定,不需要提交備案。
(6)運力。航空公司根據商業需要自行確定運力和航班頻率。任何一方不得 限制運輸量、頻率或者服務的間隔、機型或者運輸類型,除非出于海關、技術、 運行、環境、健康保護的理由。
(7)統計信息合作、規制合作、設立聯合委員會、保障措施。基本上與ECAA 協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