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歐盟與以色列訂立了歐盟一地中海航空運輸協議。這是 一個全面的航空運輸協議,所有的歐盟航空空運公司可以從歐盟內部任意地點運營到 以色列的航班,航空公司則可以運營到歐盟任意地點的航班。歐盟一以色 列之間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將在五年內,即到2018年逐步開放,不再對航班數量 進行限制。依照歐盟與其鄰國之間類似協議的經驗,逐步開放的航空市場將帶來 更多的直飛航班,更低的票價。兩地之間的游客數量有望增加,從而創造更多的 工作崗位,增進社會福利。逐步開放也給雙方的航空公司更多的時間為日漸增強 的競爭做好準備。同時協議還致力于將以色列融入歐盟的“共同航空區”,在航 空運輸的安全、安保、環境、消費者保護、空管、經濟規制、競爭和社會事務方 面實施歐盟的立法規定。協議主要內容與歐盟一約旦協議基本相同。 從歐盟的“開放航空區”協議、“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和歐盟一地中海協 議可以看出,歐盟“天空開放”協議與美國的“天空開放”協議有較大的不同。
第一,航權開放的幅度更大。在與美國訂立的“開放航空區”協議中,已經 授予客運航空部分第7航權;在“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中,授予了獨立的國內 航權;在歐盟一地中海協議中,授予了連續的國內航權。
第二,將投資政策納入協議范圍。在與美國訂立的“開放航空區”協議中, 要求最終取消對外國投資本國航空公司的股權比例限制。在“歐洲共同航空區” 協議中,已經在締約方之間實現自由開辦航空公司。“開放航空區”協議要取消 多數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的傳統規定。
第三,成立了專門機構,管理協議。歐盟在三類協議中均成立了聯合委員 會,對協議進行管理。這個機構的背后似乎就是英國當年在芝加哥會議上建議的 對航空運輸進行經濟管理的國際機構。
第四,加入保障措施條款。然而這個保障措施不同于國際貿易中現行的保障 措施,即締約方因為履行協議義務導致本國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采取臨時終 止履行協議義務,而是將保障措施作為確保締約雙方履行義務的保證。ECAA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如果任何一締約方認為另一締約方沒有履行協議義務,就 可以采取適當的保障措施”,這個規定對觸發實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很簡單,而且 很主觀,還很單邊,措施也很寬泛,可能導致對保障措施的濫用。
第五,從事商務活動中,允許航空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和貼牌,允許濕租。
第六,加入環境保護和勞工保護條款。這兩個條款的加入,特別是后者可能 構成新的國際航空運輸貿易保護壁壘。
第七,政策協調。“開放航空區”協議中在競爭政策領域進行協調,并且相 互承認規制決定。在“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和歐盟一地中海協議中,將歐盟涉 及航空運輸的全部政策推廣到歐盟以外的國家適用,即在航空運輸的安全、安 保、環境、消費者保護、空管、經濟規制、競爭和社會事務等方面實施歐盟的立 法規定。